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