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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和网校  [2007-12-06 12:33:00 ]  【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3)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熟悉关于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5)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上述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6)了解现有污染物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二氧化硫 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2030405060708090100 1.62.68.8152333476382100 3.05.11730456491120160200 4.17.726456998140190240310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氧化物 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2030405060708090100 0.470.772.64.67.09.914192431 0.911.55.18.9141927374761 1.42.37.7142129415672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颗粒物 22(碳黑尘、染料尘) 15203040 禁排 0.601.04.06.8 0.871.55.9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203040 禁排 2.23.71425 3.15.321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其它) 152030405060 2.13.514243651 4.16.9274670100 5.91040691101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了解新污染物源大气污染物中常规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二氧化硫 96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2030405060708090100 2.64.31525395577110130170 3.56.62238588312016020027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55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氧化物 14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2030405060708090100 0.771.34.47.5121623314052 1.22.06.61118253547617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2
  240(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颗粒物 18(碳黑尘、染料尘) 15203040 0.150.853.45.8 0.741.35.08.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6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203040 1.93.11221 2.64.5183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120(其它) 152030405060 3.55.923396085 5.08.534599413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3)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
(4)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5)熟悉监测频率要求;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6)熟悉新、改、扩建项目按年限执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7)了解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掌握各类厂界噪声的标准值;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3)了解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划定原则;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4)熟悉噪声监测点的选择方法。
测点(即传声器位置。下同)应选在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四)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掌握各施工阶段的标准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据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熟悉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
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3)了解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
排污单位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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