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
(1)一级评价: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不含5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
(2)二级评价: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dB(A)~5dB(A)(含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
(3)三级评价: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不含3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
注: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熟悉各等级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评价范围确定的原则。
评价范围的确定
(1)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2)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注]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3)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m以内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注]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
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LWECPN为70dB的区域。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6km~12km、侧向各1km~2km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