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②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④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按照HJ/T 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②按照HJ/T 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⑨按照HJ/T 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④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3条执行。
(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含水率小于30%。
②二恶英含量低于3 99 TEQ/kg。
③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1-1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