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5〕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科目名称 | 合格标准 | 试卷满分 |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 120 | 20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 90 | 150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90 | 150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72 | 120 |
二、有关要求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9月8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