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熟悉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种类及其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本标准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本标准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本导则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它建设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应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矿业、农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87-2002:本标准适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本导则适用于水利行业的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其他行业同类工程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可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是指以石油和石油气(包括天然气和煤厂气)为原料,从事炼油、化工、化纤和化肥生产以及相关的储存、运输、科研等建设项目。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a.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b.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本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349-2007: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陆地石油天然气田勘探、开发、地面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集输、储运、道路以及油气处理加工过程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453-2008: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轮轨导向系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磁浮轨道交通系统。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本规范适用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参照本规范适用于100KV、220KV及330KV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
《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1996):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火电厂建设项目,主要针对燃煤电厂,其它类型火电厂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还执行我国已颁布的有关规定。
习题: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 C )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A.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不适用于( B )的环境风险评价。
A.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项目
B.核建设项目
C.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D.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