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3.6测量结果修正
(1)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1)或(2)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了解噪声测量结果评价的有关规定。
(1)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2)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