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1. 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其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分别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按环境要素分别划分评价等级。环境是由不同的环境要素组成的,即大气、水、声环境、土壤、生态、 人群健康状况、文物与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珍贵景观、地质环境以及日照、热、 振动、放射性、电磁与光辐射波等。其中的一些环境要素还可以继续划分,如水可以分为地面水和地下水;生态可以分为自然生态、城市生态或陆域生态、水生生态等。
建设项目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原则上应划分工作等级,一般可划分为三级。一 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可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其他专题评价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划分评价等级。
具体的评价工作等级内容要求或工作深度参阅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行 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2. 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
各环境要素专项评价工作等级按建设项目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及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因素进行划分。其他专项评价工作等级可参照各环境要素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
(1) 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主要包括: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水及其他资 源的使用量及类型,污染物排放特点如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等,工程建设的范围和时段,生态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等。
(2)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主要包括:自然环境条件和特点、环境敏感 程度、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系统功能与特点、自然资源及社会经济环境状况,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引起现有环境特征发生变化的范围和程度等。
(3)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包括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及其法定的保护对象,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保护区规划等。
3. 评价工作等级的调整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要素专项评价的工作等级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 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工程污染或生态影响特征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超过一级,并应说明调整的具体理由。如在生态敏感区域建设 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生态环境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应进行提级;废水 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其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可以降级。
七、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
按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各环境要素和专题的评价范围;未制定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的影响范围确定环境影响 评价范围,当评价范围外有环境敏感区的,应适当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