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要求(338)
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整体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调整工况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工况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量、主要工程设施的运行负荷以及环境保护处理设施的负荷进行计算。
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总体要求
①参加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②监测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
③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2)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即做到:
①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
②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
③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3)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①尽量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
②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应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内,即仪器量程的30%~70%;
③烟尘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烟气监测(分析)仪器在测试前按监测因子分别用标准气体和流量计对其进行校核(标定),在测试时应保证其采样流量。
(4)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①监测时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②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0.5 dB,若大于0.5 dB则测试数据无效。
(5)固体废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中的要求进行。
①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
②实验室样品分析时加测不少于10%平行样;
③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得不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