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原则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
②原辅材料、燃料、产品、中间产物、废物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因子和一般性污染因子。
③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因子。
④国家或地方规定总量控制的有关污染因子。
⑤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因子;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因子。
4.废气监测技术要求
(1)有组织排放。
①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
监测点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l6157-1996)要求布设。
②监测因子: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按验收标准所述原则进行调整,同时测定烟气参数。
③监测频次: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为2~3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3~5次;
◆对连续生产稳定、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和测试的频次一般不少于3次、大型火力发电(热电)厂排气出口颗粒物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
◆对非稳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一般以每目开工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和测试不少于3个周期,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4h采样和测试一次;
◆标准中如有特殊要求,则按标准中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2)无组织排放。
①监测点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
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注: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②监测因子:根据具体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确定。
③监测频次:监测一般不得少于2d,每天3次,每次连续1h采样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根据污染物浓度及分析方法、灵敏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采样时间。
④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监测,随机抽测设施比例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