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振动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确定,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2)监测因子:垂直振动级(VLz)。
(3)监测频次:
①稳态振源:每个测点测量一次,取5S内的平均示数为评价量。
②冲击振动:取每次冲击过程中的最大示数为评价量。
③无规振动:每个测点等间隔地读取瞬时示数,采样间隔不大于5S,连续测量时间不少于1000S,以测量数据的累计百分Z振级VLz10值为评价量。
8.电磁辐射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针对不同的电磁辐射源确定监测点位,具体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
(2)监测因子:
①射频段(电视与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塔,中、短波广播与通信发射台,微波通信与移动通信基地站、卫星地球站、导航与雷达站):综合场强(V/m);
②工频段(高压电力线与高压变电站,工业、科学、医疗高频设备):电场强度(V/m)、磁场强度(T)。
(3)监测频次:在各种电磁辐射源的正常工作时段,每个监测点位监测一次。
9.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要求
固体废物的监测主要分为检查和测试两个方面。
(1)固体废物的检查。
对于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l号)确定其性质,建有相应堆场、处理设施,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要求处理的固体废物,一般以检查为主,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①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及管理文件的要求,调查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来源、判定及鉴别其种类、统计分析产生量、检查处理处置方式。
②若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委托处理,应核查被委托方的资质、委托合同,并核查合同中处理的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方式是否与其资质相符。必要时对固体废物的去向做相应的追踪调查。
③核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体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2)鉴别监测。
对于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l号)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鉴别其性质,再按(1)进行检查。
(3)二次污染的监测。
监测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的大气环境、地下(地表)水环境、土壤等的二次污染,监测方法分别参见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
①监测点位:根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定》(HJ/T 20-2008)要求,分别采用简单随机采样法、系统采样法、分层采样法、两段采样法、权威采样法等确定监测点位。
②监测因子:污染因子的选择应根据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来源、固体废物的性质成分及浸出毒性试验进行确定。
③监测频次:随机监测一次,每一类固体废物采样和分析样品数均不应少于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