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废水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污水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2)监测因子: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外排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监测频次:
◆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①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②对间断排放水量<20 m3/d,可采用有水时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
◆对非稳定连续排放源,一般应采用加密的等时间采样和测试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不少于3个周期;采用等时间采样方法测试时,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3h采样和测试一次。
6.噪声监测技术要求
(1)厂界噪声。
①监测点位:
a.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同时设点测背景噪声,必要时设点测源强噪声。
b.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置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
c.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②监测因子:等效连续A声级。
③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测2d,昼夜各2次。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①监测点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2004)确定。
a.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设点进行监测;
b.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20m、40m、60m、80m、12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
c.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布设观测点位;
d.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②监测因子:LAeq、LAMax、L10、L50、L90,24h连续测量还包括Ld、Ln、Ldn。
③监测频次: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衰减测量,连续测量2d,每天测量4次,昼、夜间各2次,分别在车流量平均时段和高峰时段测量。每次测量20min。24h连续交通噪声测量,每小时测量1次,每次测量不少于20min,连续测量2d。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①监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确定,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传声器高于1.2m,离开其他反射壁面1.0m以上。
②监测因子:每次飞行事件的最大A声级及持续时间,最终计算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WECPNL)。
③监测频次:监测一周7d×24h内的所有航班(目前常用的频次为对一周内飞行事件最多的2个工作日内的所有航班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