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
以下污染物外排口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1)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包括生产污水、清净下水和生活污水)。
(2)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工艺废气及供暖、食堂等生活设施废气)。
(3)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4)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对噪声源极敏感点的噪声),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码头、航道噪声,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5)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4.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
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所涉及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监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确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2)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3)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4)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土壤环境质量。
(5)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
(6)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
5.生态调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所提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
(2)建设项目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果。
(3)开展公众意见调查,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期、施工期、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满意度,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
(4)针对建设项目已产生的环境破坏或潜在的环境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或应急措施。
6.清洁生产调查
主要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所要求的清洁生产指标落实情况,如:
(1)单位产品耗新鲜水量及废水回用率;
(2)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
(3)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及清洁能源替代要求;
(4)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