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原则: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7.湖泊、水库水质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7.1取样位置的布设: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教材中表格。
7.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设置:每个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⑴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⑵小型湖泊与水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取一个水样。
7.3水样的对待:小型湖泊与水库,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8. 海湾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8.1取样位置的布设:海湾水质取样位置的设置主要考虑污水排放量、评价工作等级,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积布设水质取样位置。在海湾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
8.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每个位置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水深小于等于10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距海底不应小于0.5m;水深大于10m时,在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且距海底不小于0.5m处,分别设取样点。
8.3水样的对待: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大于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