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环境功能: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
Ⅱ类 |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
Ⅲ类 |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
Ⅳ类 |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
V类 |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
水域环境功能与水质标准: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