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环评师 > 科目 > 技术导则与标准 > 复习辅导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国和网校  [2010-06-24 13:08:00 ]  【
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

相关推荐
  • 复习辅导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