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的有关定义
1.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生产者产出的危险废物可以再利用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生产能力的限制,可利用的危险废物有一定的剩余;二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尚未找到理想的技术方法加以有效的利用。属于上述情况的危险废物就需要贮存,有的危险废物属于无法利用或无利用价值的,则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也需暂时的贮存。
2.集中贮存
集中贮存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到2006 年,在全国各省及部分市、地区将建成30多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300多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这些集中处置中心都附设了集中贮存设施。
3.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设施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本标准所述“兼容”即同于“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