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除上述(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5)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 mm以上的空问。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所示的标签。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