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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之污染物排放标准(13)

国和网校  [2010-10-18 08:05:00 ]  【

2.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5-12和表5-13规定的限值。

表5-1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2)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3.熟悉噪声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修正的有关规定;

3.1测量条件

(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3.2测点位置

(1)测点布设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①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②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③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④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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