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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知识点第六章(4)

国和网校  [2013-04-26 15:13:00 ]  【

熟悉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原则

知识点:

监测布点要求

(1)设置依据:根据①项目的规模和性质;②地形复杂性;③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2)监测点位数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3)公路、铁路等项目

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4)城市道路项目

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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