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及替代方案
采取生态影响防护、恢复与补偿的原则
⑴应按照避让、减缓、恢复和重建的次序提出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措施;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有利于修复和增强区域生态功能。
⑵凡涉及不可替代、极具价值、极敏感、被破坏后很难恢复的敏感生态保护目标时,必须提出可靠的避让措施或生境替代方案。
⑶涉及采取措施后可恢复或修复的生态目标时,也应尽可能提出避让措施;否则,应制定恢复、修复和补偿措施。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应按项目实施阶段分别提出,并提出实施时限和估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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