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因素一旦确定,就要针对每一项管理因素制订管理目标与指标。管理目标的制订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本身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条件,使之具有可达性和可操作性,有些目标可分步或分期制订。指标是实现环境目标的定量化依据。而制订指标的依据又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因此,生态环境管理指标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的要求,特别要注意地方标准的制约条件。例如对于一项采矿活动来说,一般的目标可能是,一旦采矿工作结束,就要把这个地区的生态价值恢复到等于或大于最初失去的价值。具体的指标可能是土地复垦率达到的百分数、植物的种类数、群落类型数及其所占比例和分布等。采矿过程中因挖掘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可能会对周边的居民和农作物产生不利的影响。管理目标可能是:充分监测矿山的粉尘以便评价是否会发生损害;采用适当的缓解措施,如采用减少扬尘的工艺、洒水降尘、安排特定的作业时间等减少扬尘的危害。具体的指标可能是保证居民区或农作区空气中TSP含量小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值。
就目前的生态学研究水平而言,无论是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还是管理标准的制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生态系统不像大气和水那样是均匀介质和单一体系,而是一种类型和结构多样性很高、地域性特别强的复杂系统,其影响变化既包括结构的变化也包括功能的变化,既有数量变化问题,也有质量变化问题,并且存在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变化规律。而最困难的地方在于生态变化的定量判断。因此,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在选择或制定生态标准时普遍要求符合:
(1)能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特别能够衡量生态环境功能的变化。
(2)能反映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尽可能定量化。
(3)能用于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的行为方式,即具有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要求,选用的标准或其他类似标准可以分别从以F途径取得:
(1)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和要求等。
(2)类比标准。既可以未受人类严重干扰的相似生态环境或以相似自然条件下的原生自然生态系统作为类比标准,也可以类似条件的生态因子和功能作为类比标准。
(3)科学研究已判定的生态效应,即通过一系列科学研究已经证明了其生态影响的基准值,但此类基准值还未能上升到标准的地位,如保障生态安全的绿化要求、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最高允许浓度(剂量-反应关系)等。
(4)背景值或本底值。以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生态环境的背景值或本底值作为标准,如区域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本底值等。
(5)借用国外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适当考虑借用国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