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的要求:
1.掌握《地下水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2.掌握地下水质量分类;3.熟悉地下水质量保护的原则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2.地下水质量分类: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3.地下水质量评价: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评价方法为单项组份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3.1单项组份评价应遵循的原则:⑴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⑵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⑶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
单项组份评价方法与地表水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相同。
3.2综合评价: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
4.地下水质量保护: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任命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污水回灌、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