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01)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分时段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 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限值以及有关烟囱高度和监测的规定等。
1.术语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 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 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釆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 用“Aar”表示。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 表不。
2. 适用范围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01 )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 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 MW (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 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 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 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该标准中的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相应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该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 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该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II时段是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甩锅炉中需 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 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 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 烟囱高度的规定
新建的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 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27规定执行。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 MW (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 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 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