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的标准
生态城市的创建标准,要从社会生态,自然生态,经济生态三个方面来确定。社会生态的原则是以人为本,满足人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生态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一切自然资源和能源,提高资源的再生和利用,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采用可持续生产、消费、交通、居住区发展模式;自然生态原则,给自然生态以优先考虑最大限度的予以保护,使开发建设活动一方面保持在自然环境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内,另一方面,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消极影响,增强其健康性。
生态城市应满足以下八项标准:
(1)广泛应用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城市,城市结构合理、功能协调;
(2)保护并高效利用一切自然资源与能源,产业结构合理,实现清洁生产;
(3)采用可持续的消费发展模式,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率高;
(4)有完善的社会设施和基础设施,生活质量高;
(5)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环境质量高;
(6)保护和继承文化遗产,尊重居民的各种文化和生活特性;
(7)居民的身心健康,有自觉的生态意识和环境道德观念;
(8)建立完善的、动态的生态调控管理与决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