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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新增、修改内容

国和网校  [2011-04-15 16:07:00 ]  【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8.重新登记(1~8新增加)

  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3)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6)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7)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第(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及违规处罚(新增加3)

  3.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该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忠于职守

  (七)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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