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督管理,又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环境监督和环境管理的合称。它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国家机关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组织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对各行各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及其政策和立法进行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奖励和惩罚。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者给予惩罚。环境监督管理有一整套的制度和措施。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组成。另外还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奖励综合利用制度等。
我国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分工负责的部门,如;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保工作;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及调查处理、港区水域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保工作;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队系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交通部门的海上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机关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大气、水、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机动车辆污染大气和有关噪声污染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铁道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产生的大气和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部门负责森林保护的监督管理,并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中的畜牧管理机关负责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水产和渔政部门负责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保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保护相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另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城建部门、核安全部门以及海关等部门,也分别承担一定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