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奖励制度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给予赞许和鼓励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获得环境保护奖励必须具备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条件;奖励的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奖励的形式包括荣誉性奖励如记功、授予称号等,财物性奖励如颁发奖金,和职位性奖励如晋级等。环境保护奖励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奖励的提出、奖励的审查批准、奖励的公布评议、奖励的授予和奖励的补救等几个阶段。实施环境保护奖励的机关土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但组织、团体和个人也可以实施环境保护奖励。
获得环境保护奖励需具备什么条件?
环境保护奖励是单位和个人道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取得显著成绩时而获得的肯定的法律后果。要获得环境保护奖励,首先必须是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有成绩。一般说来,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污染,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积极同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公害事故的救助等方面表现出来。同时,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方面取得的成果,也应被视为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其次,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成绩必须是显著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有许多都是能以数量、价值表示的。比如减少污染物排放、综合利用废弃物的数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治理污染减少污染损害的价值,参与公害事故救助使公私财产减少的损失等。如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获奖者所必需的成绩数量,其成绩的大小要求,一般由负责实施奖励的部门掌握。对于不能直接以数量、价值或经济效果计算的成绩,可以按这种成绩对保护环境的作用和意义的大小来决定成绩是否显著。作用和意义的大小,一般应由一定数量的本行专家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