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定验收标准
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标和总量控制满足要求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达标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执行的环境标准,应以环评阶段执行的标准为验收标准,同时按现行标准进行校核。主要按新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对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相应标准作为执行标准,应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区域类别,套用相应级别或类别的标准。
3.核查验收工况
按项目产品及中间产品产量、原料、物料消耗情况,主体工程运行负荷情况等,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
4.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
核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指标,判定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率和企业内部污染控制水平。
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设计指标的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清洁生产考核指标达标情况,有关生态保护的环境指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率)的对比评价结果等。
5.核查验收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检查涵盖了验收监测(调查)非测试性的全部内容,验收核查应包括:
①建设单位在设计期、施工期执行相关的各项环保制度情况;
②落实环评及环评批复有关水土流失防治、噪声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措施情况;
③建成相应的环保设施情况。建成投产后是否建立健全了环保组织机构及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
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规范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实施环境污染日常监测等。
6.现场验收检查
按照建设项目布局特点或工艺特点,安排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气、声(振动)、渣污染源及其配套的处理设施、排污口的规范化、环境保护敏感点及相应的监测点位,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结果的查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恢复措施等的实施效果。
核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环保组织机构、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施工期环境监理资料、日常监测计划(监测手段、监测人员及实验室配备、检测项目及频次)。
7.风险事故环境保护应急措施检查
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生产或安全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损害的,验收工作中应对其污染防范预案和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应急体系、预警、防范措施、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应急物资准备等。
8.验收结论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结论,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主要监测(调查)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给予通过验收;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提出整改意见。
限期达到要求,另行监测或检查合格后给予通过。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按法律程序由环保主管部门下达停产通知书。
(三)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出项目建设的实际环境影响时,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踏堪对验收范围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