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有渗滤液、排出气体、噪声。
(1)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2)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
(3)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执行。
(4)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圆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5)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
(6)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l2348--2008)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