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固体废物的污染的控制标准(续)
四.《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技术特点安全填埋是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技术之一,也是对危险废物使用其他方式处理后所采取的最终处置措施。一个完整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包括废物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系统、地下水集排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监测系统、管理系统和公用工程等。
2.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3.填埋场场址选择的要求
3.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应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3.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3.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3.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3.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3.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⑴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⑵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⑶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⑷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⑸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其渗透系数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X10-5㎝/s,且厚度不应小于2m.”⑹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3.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3.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3.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4.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4.1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项目:渗滤液、排出气体、噪声。
4.2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⑴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⑵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⑶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⑷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⑸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⑹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概念
1.1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1.2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特点
2.1焚烧处置方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以一定的过剩空气与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坏。
2.2焚烧处置的特点:同时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2.3焚烧法可以处置固态废物,液态或气态废物,并且通过残渣熔融使重金属元素稳定化。
2.4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焚烧烟气中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是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属和有机氯化物等。
3.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4.场址选址要求: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