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规定了SO2、烟尘、NOX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2)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用途的燃煤、气、油的锅炉
(3)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最高排放浓度执行
2、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一、二、三类功能区
(2)两控区 指酸雨和SO2
3、年限划分
(1)按使用年限分两个阶段 记忆:时间划分按标准号 GB13271-2001 中2001年份划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后检查使用的 (含之前立项未建或未用和已建需扩改的)
4、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5、烟囱高度规定
(1)燃煤、油(轻柴油、煤油除外)的锅炉烟囱高度规定 依据装机容量 <1t/h20米,1~2: 25米 2~4: 30米 4~10 :35米 10~20:40米,20~40:45米 (出力取上限,1t/h=0.7MW,装机容量1、2、4、10、20、40t/h,烟囱高度从20依次加5到45米);当容量大于40t/h即28mw高度不低于45米,按环评报告确定。
(2)新建锅炉烟囱周围2半径00米内有建筑物时,需高出3米。(大气综排是5米)
(3)燃气、轻柴油、煤油不得低于8米。
(4)若高度达不到任何一项,最高排放浓度严于50%执行。
(大气综合排放标准中是:当烟囱高度不满足周围半径200米内建筑物5米,严于50%;当烟囱高度低于15米,外推后严于50%)
6、安装监测装置的规定
(1)》0.7MW(1t/h)时设置永久采样孔及相关设施
(2)单台容量》14MW(20t/h)安装固定连续监测仪(测SO2和烟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