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的要求:
1.掌握水域功能和标准的分类;
2.掌握水质评价的原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水域环境功能和标准分类
2.1水域环境功能: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和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2.2标准分类:对应于地表水五类水域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3.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
基本项目有: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总氮。
4.水质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淀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5.水质评价的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的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