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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国和网校  [2009-11-25 14:52:00 ]  【
一. 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大纲的要求:1.熟悉生态影响的防护与恢复应遵循的原则;2.熟悉生态影响的管理措施;

  1.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原则

  1.1生态影响的防护与恢复遵守的原则

  ⑴凡涉及到珍稀、濒危物种和敏感地区等类生态因子发生不可逆影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保护措施和方案;

  ⑵凡涉及到尽可能需要保护的生物物种和敏感地区,必须制定补偿措施加以保护;

  ⑶对于再生周期较长、恢复速度较慢的自然资源损失要制定恢复的补偿措施;

  ⑷对于普遍存在的(指分布域广、面积大、资源量多)再生周期短的资源损失,当其恢复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逆转应创造条件使其能尽快得到恢复;

  ⑸需指定区域的绿色规划,即要求生态防护与恢复或补偿措施应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互兼容或互补。

  1.2需特别注意的保护目标(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目标)

  ⑴国家及地方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地质遗产地、历史文化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等。

  ⑵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如沙尘暴源区、沙漠中的绿洲、天然井等;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及受受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级珍稀、濒危、特有的动、植物种类。我国已颁布了85种第一类重点保护动物、91种第二类重点保护动物;8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59种二级保护植物、222种三级保护植物。

  ⑶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生态用水。

  ⑷土地资源,特别是基本农田。

  ⑸植被资源,包括森林、灌丛草地、草原。

  ⑹湿地

  1.3在生态功能上具有重要性的生境包括:⑴面积超过1hm²的天然或次生林地;⑵面积超过1hm²或长度>500m受干扰的天然海岸(特别是沙滩);⑶面积超过

  0.5hm²的潮间带滩涂;⑷无论面积大小的已成熟的红树林;⑸面积超过0.5hm²的淡水或赶潮沼泽;⑹长度超过100m的天然溪流或河道;⑺面积超过1hm²的湿地;⑻无论面积大小的珊瑚群落;⑼面积超过1hm²的草原、草山、草坡;⑽具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生境(如郊野公园、海岸公园及鱼塘等。)

  2.生态影响的防护与补偿

  生态影响的防护通常以替代方案的形式实现。开发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主要有场址或线路走向的替代、施工方式的替代、工艺技术替代、生态保护措施替代等。这些替代措施可以对生态影响起到避免、消减和补偿的作用。并达到生态环境损失最小、费用最少、生态功能最佳的效果。

  生态影响的防护对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生态影响评价工作不但要发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更重要的是能够提出避免、消减或补偿的措施建议。防护重要生境及野生生物可能受工程影响的措施,按优先次序选择,应遵循“避免→消减→补偿”这一顺序。即能避免的尽量避免,实在不能避免的则采取措施消减,消减不能奏效的应有必要的补偿方案。

  3.生态环境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管理是政府环境保护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制订的有关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技术规范、标准等所进行的技术含量很高的行政管理工作。

  3.1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的目的:⑴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供给能力;⑵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强调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脆弱的生态系统;⑶为消除或消减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影响而至订行之有效的防护、补偿、替代、恢复的管理方案,使“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在建设项目的生态管理过程中得到全面落实。

  3.2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的内容:可分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生态环境质量的管理。⑴识别生态环境因素,特别要注意识别和判断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和具有一定敏感性的因素;⑵对照选择控制破坏因素、保护敏感因素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⑶在法律、法规、标准或其它要求下,针对管理对象的特点,制定管理目标和指标;⑷制订旨在实现上述管理目标和指标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应包括管理方法、时间和经费等详细情况;⑸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职能和职责分工,进行必要的能力培训;⑹建立档案保存、查询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⑺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包括检测时段、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的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监测数据管理和报告的编写、上报及信息反馈。

  3.3对重要的生态环境因因素进行管理

  重要生态因素包括影响因素和对象因素。作为管理对象的重要生态因素应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之一:⑴有重要或广泛影响的因素;⑵具有长期影响的生态因素,如果这些影响是累积性的则更应受到重视;⑶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或难以恢复的;⑷影响对象是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或是非常敏感的,如历史文化遗产和名木古树等。

  3.4制订适当的管理目标与指标

  指标是实现环境目标的定量化依据。制定指标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选择或制定生态标准时普遍要求符合:⑴能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特别能够衡量生态环境功能的变化;⑵能反映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尽可能定量化;⑶能用于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的行为方式,即具有可操作性。

  3.5制定可行的管理方案

  3.6生态环境监理

  3.6.1环境监理的内容:资源利用、水土保持、污染控制、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施工废物的管理(含弃土弃石)等。

  3.6.2环境监理的方式:定点观察、巡回坚实、抽查、仪器监控等。

  3.6.3环境监理的范围:一般在施工建设活动直接影响区内,对影响到环境敏感区的建设活动尤其应列入监理。

  3.7生态监测

  建设项目的生态监测应包括:⑴生态环境问题的概述;⑵重要生态因素(检测对象或检测项目)的确定:A影响因素。B对象因素(特别是敏感目标)。⑶生态监测的因子或指标体系;⑷监测点位、时段和频率。⑸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和经费。⑹监测结果的评价与报告;⑺应急与持续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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