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考核主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2)监督形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注销资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人资格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