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1. 环境标准的实施1.1根据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并进行管理。
1.2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
1.3按有关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检测。
1.4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1.5争议的解决。跨省河流、湖泊以及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环境保护部协调解决。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3.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强制执行。
3.2在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和计算。
3.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若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之配套执行。
3.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裁定,或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