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_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
Pi=<?XML:NAMESPACE PREFIX = V />
(3-1)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0i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3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评价工作等级按表3-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按式(3-1)计算,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cx),和其对应的D10%。
表3-1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2)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3)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
(4)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5)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7)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