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管理是政府环境保护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制订的有关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技术规范、标准等所进行的技术含量很高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实施有效管理是其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生态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等一系列因素,提出相应的监督管理方案供管理者和建设者参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生态环境管理的目的与内容
(1)生态环境管理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一规定概括了环境管理的三个主要方面:第一,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是为了合理利用环境和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建设优美、清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第三,环境管理必须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生态环境管理是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引起的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的、经济的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地讲,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是为了:
◇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供给能力;
◇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强调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脆弱的生态系统;
◇为消除或消减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影响而制订行之有效的防护、补偿、替代、恢复的管理方案,使“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能在建设项目的生态管理过程中得到全面落实。
(2)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的内容。生态环境管理的内容可分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生态环境质量的管理。具体到一个特定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的内容包括:
◇移识别生态环境因素,特别要注意识别和判断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和具有一定敏感性的因素;
◇对照选择控制破坏因素、保护敏感因素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法律、法规、标准或其他要求下,针对管理对象的特点,制订管理目标和指标;
◇制订旨在实现上述管理目标和指标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应包括管理:疗法、时间和经费等详细情况;
◇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职能和职责分工,进行必要的能力培训;
◇建立档案保存、查询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时段、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的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监测数据管理和报告的编写、上报及信息反馈。
2.对重要的生态环境因素进行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应根据生态因素的重要性级别确定管理重点和管理力度。一般来说,在具体的建设项目中,应该主、次分明,对重要的生态因素进行管理,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更忌“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事实上,生态影响的识别与重要性评价在环评的早期阶段就已完成。重要的是在制订详细的生态管理措施之前,必须以极慎重的态度回顾前面的识别与评价的程序、方法和结果,以确定哪些重要因素需要在今后的管理中加以特别的注意,还应及时识别与评价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以前没有意料到的生态环境因素。
重要生态因素包括影响因素和对象因素。列为管理对象的重要生态因素应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之一:
(1)有重要或广泛影响的因素;
(2)具有长期影响的生态因素,如果这些影响是累积性的则更应受到重视;
(3)影响是不可逆转的或难以恢复的;
(4)影响对象是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或是非常敏感的,例如历史文化遗产和名木古树等。
影响因素的识别是对作用主体(开发建设项目)的识别,识别方法可采用惯用的“工艺分析法”,对主要工程和全部辅助工程进行分析。在项目实施的时间顺序上应包括施工期和运行期,有的项目甚至还包括设计期(如选址)和“死亡期”(如矿山关闭后)的影响识别。列出施工和运行期发生的占用土地、移民、运输、景观变化以及所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等。影响对象的识别是对受体(生态环境)的识别,识别的内容包括对生态系统组成要素的影响,如生态系统的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的影响;对区域主要生态问题的影响,如水土流失、沙漠化、各种自然灾害等;敏感目标,如水源地、水源涵养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特殊生境、脆弱生态系统等;特别的生态保护目标如文物古迹、自然遗迹、特产地和其他有特别纪念意义或科学价值的地方。通过对生态因素的识别以及对这些因素的发生方式、作用时间、作用形式(直接的或间接的)的分析,依据影响对象的特点,判断影响的性质和影响的程度,影响的性质可能是正影响,也可能是负影响;是可逆的,抑或是不可逆的;是长期的或是短期的;是累积性的或是非累积性的。影响的程度可依据范围大小、时间长短、剧烈程度以及受体的敏感性判断。
判断直接的、明显的生态因素比较容易。但是,要判断一些间接的、潜在的生态因素往往比较困难。例如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水位变化可能会影响离矿山一定距离的湿地生态系统,并且受影响的湿地生态环境的变化可能是缓慢的或在短期内难以直接观测的。是否把这片湿地列为重要生态因素(对象因素)进行管理,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识别并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价。
3.制订适当的管理目标与指标
管理因素一旦确定,就要针对每一项管理因素制订管理目标与指标。管理目标的制订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本身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条件,使之具有可达性和可操作性,有些目标可分步或分期制订。指标是实现环境目标的定量化依据。而制订指标的依据又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因此,生态环境管理指标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的要求,特别要注意地方标准的制约条件。例如对于一项采矿活动来说,一般的目标可能是,一旦采矿工作结束,就要把这个地区的生态价值恢复到等于或大于最初失去的价值。具体的指标可能是土地复垦率达到的百分数、植物的种类数、群落类型数及其所占比例和分布等。采矿过程中因挖掘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可能会对周边的居民和农作物产生不利的影响。管理目标可能是:充分监测矿山的粉尘以便评价是否会发生损害;采用适当的缓解措施,如采用减少扬尘的工艺、洒水降尘、安排特定的作业时间等减少扬尘的危害。具体的指标可能是保证居民区或农作区空气中TSP含量小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值。
就目前的生态学研究水平而言,无论是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还是管理标准的制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生态系统不像大气和水那样是均匀介质和单一体系,而是一种类型和结构多样性很高、地域性特别强的复杂系统,其影响变化既包括结构的变化也包括功能的变化,既有数量变化问题,也有质量变化问题,并且存在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变化规律。而最困难的地方在于生态变化的定量判断。因此,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在选择或制定生态标准时普遍要求符合:
(1)能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优劣,特别能够衡量生态环境功能的变化;
(2)能反映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尽可能定量化;
(3)能用于规定开发建设活动的行为方式,即具有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要求,选用的标准或其他类似标准可以分别从以下途径取得:
(1)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和要求等;
(2)类比标准。既可以未受人类严重干扰的相似生态环境或以相似自然条件下的原生自然生态系统作为类比标准,也可以类似条件的生态因子和功能作为类比标准;
(3)科学研究已判定的生态效应,即通过一系列科学研究已经证明了其生态影响的基准值,但此类基准值还未能上升到标准的地位,如保障生态安全的绿化要求、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最高允许浓度(剂量—反应关系)等;
(4)背景值或本底值。以项目所在地的区域生态环境的背景值或本底值作为标准,如区域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本底值等;
(5)借用国外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适当考虑借用国外标准。
4.制订可行的管理方案
以法律、法规、标准和特殊要求为准绳,针对生态环境因素的管理目标和指标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这是实现目标和达到指标要求的必要措施。管理方案中包含的因素很多,除了用足够的文字叙述外,还可以列成如下类似表格(表6-3)的形式以便直观明了。
5.生态环境监理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生态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的范围一般在施工建设活动直接影响区内,对影响到环境敏感区的建设活动尤其应列入监理。
环境监理的内容包括资源利用、水土保持、污染控制、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施工废物的管理(含弃土弃石)等。
环境监理的方式可有定点观察(长驻)、巡回监视、抽查以及仪器监控等。
重要的是建立记录与报告制度,对监理中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准确的记录,并通过口头、文字、会议等多种方式及时报告给管理部门。
评价中一般应编制环境监理计划。
表6-3工程项目重要生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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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态监测
标准要求制订并实施对项目进行生态监测,发现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时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处理。虽然具体工程项目的生态监测内容和方法互有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建设项目的生态监测应当包括:
(1)生态环境问题的概述。
(2)重要生态因素(监测对象或监测项目)的确定:
◇影响因素;
◇对象因素(特别是敏感目标)。
(3)生态监测的因子或指标体系。
(4)监测点位、时段和频率。
(5)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和经费。
(6)监测结果的评价与报告。
(7)应急与持续改进措施。
生态环境监测的人员编制纳入组织的环境管理机构,也可以合同形式委托有监测资格的地方环保组织或行业环保组织进行。
生态环境监控管理应纳入项目运行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根据项目运行管理制度与环境保护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