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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和网校  [2010-05-10 10:08:00 ]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分时段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以及有关烟囱高度和监测的规定等。
 
  1.名词术语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2.适用范围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该标准中的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相应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该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该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Ⅰ时段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是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一类功能区新建锅炉的规定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5.烟囱高度的规定
 
  新建的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27规定执行。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3-27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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