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质取样断面设置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应布设对照、控制、消减三种类型的断面,取样断面的布设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
(2)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3)水文特征突然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应布设取样断面。
(4)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5)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 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2.取样断面上水质取样垂线设置的原则
每个断面处按照河宽布设水质取样垂线。
当河流断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中河:河宽小于50 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 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 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3.垂线上水质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每根垂线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 m时,在水面下0.5 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 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 m时,只在水面下O.5 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 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 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 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
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 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O.3 m。
4.水样的对待
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他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