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 m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距墙壁或窗户l m处,距地面高度1.2 m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约1.5 m处,距地面1.2~1.5 m高。
5.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 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①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②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③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⑤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