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准确定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应当对“规划”进行定义。但是,我国到目前还没有针对规划编制的“规划法”,也没有权威部门对“规划”给过一个权威定义,称“计划”“规划”“长远计划”的都有。本导则所指的规划沿用了各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说法。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此概念与《环评法》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相一致,即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规划方案
符合规划目标的,供比较和选择的方案的集合,包括推荐方案、备选方案。
3.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
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建议采纳的规划方案。
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经验表明,战略环评或规划环评实质上是各相关部门通过博弈取得共识的过程,最终的规划方案通常是满足各方面要求的可行方案,而并非一定要求是环境最优的规划方案。
4.替代方案
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认的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
关于“替代方案”、“推荐方案”的概念,不同行业部门存在不同理解。为避免误解、统一认识,本导则定义替代方案为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认的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强调替代方案是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并且经过多方案比较。定义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为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建议采纳的规划方案以区别于传统上使用的“推荐方案”,差别在于强调符合环境目标。传统上规划的推荐方案可能符合规划目标,但可能不符合环境目标。规划环评推荐的应该是既符合规划社会经济目标,也符合环境目标的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包括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并建议实施的规划方案(即推荐方案)及其他方案(替代方案);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是由评价机构通过规划环评初步确定的环境上基本可行的方案。规划方案及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替代方案相互之间及其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见图8.1。
图8-1 规划的方案、环境可行规划方案、推荐方案、替代方案及其关系
5.减缓措施
用来预防、降低、修复或补偿由规划实施可能导致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国际上(如加拿大),规划环评中除包含提出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外,还包含提出增加正面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但因《环评法》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中无此内容,为了与《环评法》的提法保持一致,没有加入增加正面环境影响的内容。
6.跟踪评价
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评价,用以验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判定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措施的过程。
由于累积影响的定义在学术界尚有分歧,且探讨、定义累积影响不是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故未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