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这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标准,因而它们各具有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标准有效地完成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发挥标准系统的综合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