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11-5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执行。
(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l23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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