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2008年6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1.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类别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入49类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热处理含氰废物,废矿物油,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多氯(溴)联苯类废物,精(蒸)馏残渣,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药品废物,爆炸性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砷废物,含硒废物,含镉废物,含锑废物,含碲废物,含汞废物,含铊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酸,废碱,石棉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氰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废有机溶剂,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含多氯苯并二口恶英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镍废物,含钡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其他废物。
2.列入名录危险废物范围的原则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该名录: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未列入该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以上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