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熟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与要求
知识点:
6.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6.1.1
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6.1.2 当无组织源排放多种污染物时,应分别计算,并按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6.1.3 对于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无组织排放源,应合并作为单一面源计算并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6.2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参数选择
6.2.1 采用的评价标准应遵循导则5.3.2.1中的相关规定。
6.2.2 有场界排放浓度标准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应首先满足场界排放标准。如预测结果在场界监控点处(以标准规定为准)出现超标,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污染物排放源强应采用削减达标后的源强。
6.3 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