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章64页)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区域划分、分时段的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各种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及有关烟囱高度和监测的规定等。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2.熟悉本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分三级,分别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
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时间段的划分
该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烟气黑度和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具体划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间段为1997年1月1日前在用的工业炉窑,还包括该标准实施日前已经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尚未建成或尚未投产的各种工业炉窑。第二时间段为1997年1月1日起新建的工业炉窑,包括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
★烟囱高度的规定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以上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并需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