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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之污染物排放标准(18)

国和网校  [2010-10-21 14:34:00 ]  【

3.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4.熟悉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有关规定;

4.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了解锅炉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的有关规定。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和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例题: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 D)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A.双台出力大于65.5MW(75t/h)

B.单台出力大于65.5MW(75t/h)

C.双台出力大于45.5MW(65t/h) 

D.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 I时段是指(  C )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A.1994年6月1日   

B.1997年1月1日

C.2000年12月31日  

D.2001年1月1日

3. 新建燃煤、燃油锅炉房装机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B )。

A.20m   

B.45m   

C.30m   

D.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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