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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之污染物排放标准(20)

国和网校  [2010-10-21 17:09:00 ]  【

3.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场废物的入场要求;

3.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按照HJ/T 228(HJ/T 228--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

工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2)按照HJ/T 229(HJ/T 229--200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

工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3)按照HJ/T 276(HJ/T 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划(试行))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3条执行。

3.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噁英含量低于3 μg TEQ/Kg;(TEQ毒性当量)

(3)按照HJ/T 300(HJ/T 300-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1-1规定的限值。

表11-1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3.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1-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3.5经处理后满足第3.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3.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3.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3.7处理后分别满足第3.2、3.3、3.4和3.6条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3.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第3.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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