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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之污染物排放标准(25)

国和网校  [2010-10-26 17:26:00 ]  【

(十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第十一章)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技术特点:

安全填埋是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技术之一,也是对危险废物使用其他方式处理后所采取的最终处置措施。利用对危险废物固化/稳定化处理、建筑防渗层构造等手段,将危险废物既放置在环境中,又令其与环境隔断联系。因此,是否能够成功地阻断这种联系,将是填埋场能否长远安全的关键,也是安全填埋风险之所在。

一个完整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包括废物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系统、地下水集排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监测系统、管理系统和公用工程等。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熟悉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②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③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④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⑤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其渗透系数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s,且厚度不应小于2m。”

⑥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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